增訂條文 | 說明 |
---|---|
第九條之一 涉犯第五條之一之罪刑,其追訴權時效為終身,不受刑法第八十條之限制。 | 一、本條新增。 二、揆諸德國、西班牙、日本、奧地利、丹麥、義大利乃至於法國,都對於重大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容設有例外或排除適用之規範,至於作為追訴權時效法理基礎之「痛苦代刑說」、「秩序回覆說」、「證據消失說」等,都顯示「追訴權時效」之訂定並非為一靜止或恆定之狀態,需綜觀國民法律感情以及國家司法權行使之現實情形加以訂定之。我國目前針對中國對我之滲透情報工作能夠加以反制之法律暨政策工具,追訴權時效之訂定亦應考量其中,若能針對有關追訴權時效之期間延長,不僅係提醒偵查機關應慎重且妥適行使追訴權,且不因其怠於行使或犯罪發現較晚而不存在其權力,更能令反情報相關犯罪之人所需負擔之「犯罪成本」提高,令我國國家安全保障更臻完善,故依其犯罪之類型,增訂本法第九條之一,排除我國刑法第八十條之追訴權行使期間之規範,令本法第五條之一有關「間諜行為」之追訴權時效上限不受限制,仿照現行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之「追訴權時效終身」規範加以追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