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歐珀
陳歐珀
蘇治芬
蘇治芬
連署人
高嘉瑜
高嘉瑜
洪申翰
洪申翰
陳亭妃
陳亭妃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柏惟
陳柏惟
湯蕙禎
湯蕙禎
余天
余天
張宏陸
張宏陸
王美惠
王美惠
羅美玲
羅美玲
江永昌
江永昌
林楚茵
林楚茵
黃秀芳
黃秀芳
趙正宇
趙正宇
邱泰源
邱泰源
蔡易餘
蔡易餘
李昆澤
李昆澤
林淑芬
林淑芬
沈發惠
沈發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九條之一 涉犯第五條之一之罪刑,其追訴權時效為終身,不受刑法第八十條之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揆諸德國、西班牙、日本、奧地利、丹麥、義大利乃至於法國,都對於重大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容設有例外或排除適用之規範,至於作為追訴權時效法理基礎之「痛苦代刑說」、「秩序回覆說」、「證據消失說」等,都顯示「追訴權時效」之訂定並非為一靜止或恆定之狀態,需綜觀國民法律感情以及國家司法權行使之現實情形加以訂定之。我國目前針對中國對我之滲透情報工作能夠加以反制之法律暨政策工具,追訴權時效之訂定亦應考量其中,若能針對有關追訴權時效之期間延長,不僅係提醒偵查機關應慎重且妥適行使追訴權,且不因其怠於行使或犯罪發現較晚而不存在其權力,更能令反情報相關犯罪之人所需負擔之「犯罪成本」提高,令我國國家安全保障更臻完善,故依其犯罪之類型,增訂本法第九條之一,排除我國刑法第八十條之追訴權行使期間之規範,令本法第五條之一有關「間諜行為」之追訴權時效上限不受限制,仿照現行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之「追訴權時效終身」規範加以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