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佳濱
鍾佳濱
高嘉瑜
高嘉瑜
連署人
范雲
范雲
王美惠
王美惠
余天
余天
邱泰源
邱泰源
何欣純
何欣純
劉世芳
劉世芳
趙正宇
趙正宇
吳思瑤
吳思瑤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素月
陳素月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秀寳
陳秀寳
蘇巧慧
蘇巧慧
何志偉
何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應填具申請書,向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 前項申請,於市場屬原市場改建或增建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始得營業;屬新建市場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成立市場自治組織,並於市場自治組織成立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成為會員,始得營業。營業後未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停業。 第一項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且設籍在該直轄市或縣(市)。申請攤(鋪)位,除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 第一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 前項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應填具申請書,向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 前項申請,於市場屬原市場改建或增建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始得營業;屬新建市場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成立市場自治組織,並於市場自治組織成立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成為會員,始得營業。營業後未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停業。 第一項申請人,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且設籍在該直轄市或縣(市)。申請攤(鋪)位,除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 第一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 前項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參考民法二十歲為成年概念,申請公有市場攤位者,規定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然我國於1929年制訂民法,訂定年滿20歲方為成年擁有行為能力。時至21世紀網路時代,資訊大量流通,青少年自我意識發展歷程與1946已非同日而語,且我國18歲之青年,已有權使用公投決定國家重大政策、刑法上需要負起完全行為責任,且有服兵役之義務。卻無法在公有市場攤位申請設攤。其中權利義務顯有落差,故提出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修正案,讓我國國民年滿18歲即可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