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十五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十八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第十五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一、我國漁會法參考民法二十歲為成年概念,規定年滿二十歲,方能為漁會會員或個人贊助會員。然我國於1929年制訂民法,訂定年滿20歲方成年擁有行為能力。時至21世紀網路時代,資訊大量流通,青少年自我意識發展歷程與1929年已非同日而語,且我國18歲之青年,已有權使用公投決定國家重大政策、刑法上需要負起完全行為責任,且有服兵役之義務。卻無法為漁會會員。其中權利義務顯有落差,故將年滿二十歲修正為年滿十八歲。
二、修正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限制,將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 |
|
第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 第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
將加入漁會成為個人贊助年齡限制,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