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佳濱
鍾佳濱
高嘉瑜
高嘉瑜
連署人
范雲
范雲
王美惠
王美惠
余天
余天
何欣純
何欣純
劉世芳
劉世芳
趙正宇
趙正宇
吳思瑤
吳思瑤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秀寳
陳秀寳
何志偉
何志偉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素月
陳素月
陳亭妃
陳亭妃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會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 二、佃農。 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 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 二、佃農。 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 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我國農會法參考民法二十歲為成年概念,規定年滿二十歲,方能為農會會員或個人贊助會員。然我國於1929年制訂民法,訂定年滿20歲方成年擁有行為能力。時至21世紀網路時代,資訊大量流通,青少年自我意識發展歷程與1929年已非同日而語,且我國18歲之青年,已有權使用公投決定國家重大政策、刑法上需要負起完全行為責任,且有服兵役之義務。卻無法為農會會員。其中權利義務顯有落差,故將年滿二十歲修正為年滿十八歲。
第十三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農會信用部對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農會信用部對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將加入農會成為個人贊助年齡限制,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