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秀寳
陳秀寳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管碧玲
管碧玲
莊競程
莊競程
范雲
范雲
江永昌
江永昌
邱志偉
邱志偉
蘇巧慧
蘇巧慧
黃秀芳
黃秀芳
劉建國
劉建國
王美惠
王美惠
黃國書
黃國書
湯蕙禎
湯蕙禎
郭國文
郭國文
羅美玲
羅美玲
黃世杰
黃世杰
陳素月
陳素月
莊瑞雄
莊瑞雄
林昶佐
林昶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於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一、公共電視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開台以來,有別於一般以廣告、收視率高低的商業電視,不專為政府或某一政黨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致力製播多元優質節目,促進公民社會發展、深植我國文化內涵與拓展國際文化交流。 二、本條第一項明定公視基金會之董事產生程序。其中尤以需經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之高門檻,於過往幾屆公視基金會之董、監事改選與審查時,關鍵票數刻意杯葛的現象屢次上演、紛擾不斷,使得審查過程窒礙難行。 三、遂參照其他公設財團法人董、監事之遴聘程序,降低董、監事候選人經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俾利公視基金會順暢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