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於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一、公共電視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開台以來,有別於一般以廣告、收視率高低的商業電視,不專為政府或某一政黨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致力製播多元優質節目,促進公民社會發展、深植我國文化內涵與拓展國際文化交流。
二、本條第一項明定公視基金會之董事產生程序。其中尤以需經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之高門檻,於過往幾屆公視基金會之董、監事改選與審查時,關鍵票數刻意杯葛的現象屢次上演、紛擾不斷,使得審查過程窒礙難行。
三、遂參照其他公設財團法人董、監事之遴聘程序,降低董、監事候選人經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俾利公視基金會順暢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