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楊曜
楊曜
陳玉珍
陳玉珍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張育美
張育美
鄭正鈐
鄭正鈐
李貴敏
李貴敏
魯明哲
魯明哲
萬美玲
萬美玲
賴士葆
賴士葆
謝衣鳯
謝衣鳯
許淑華
許淑華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吳斯懷
吳斯懷
吳怡玎
吳怡玎
傅崐萁
傅崐萁
廖婉汝
廖婉汝
楊瓊瓔
楊瓊瓔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林文瑞
林文瑞
林奕華
林奕華
李德維
李德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百億元者,中央政府應編列預算補足之。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本條修正。 二、本條例實施以來,中央相關部會未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覈實編列專款支應且逐年動支離島基金結果,致基金總額僅剩餘四十餘億元。按本條文雖規定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惟實際並未依條例規定補足,且現行有關基金來源規定亦不符實際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