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一、修正本條文。 二、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我國現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對男女之最低結婚年齡作不同規定,有形式上之不平等,為消除形式上之歧視,容有一致性規定之必要,另為避免早婚之弊害,應將生理女性之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十七歲及十八歲。
第九百八十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第九百八十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一、修正本條文。 二、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我國現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對男女之最低結婚年齡作不同規定,有形式上之不平等,為消除形式上之歧視,容有一致性規定之必要,另為避免早婚之弊害,應將生理女性之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十七歲及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