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陳玉珍
陳玉珍
溫玉霞
溫玉霞
李德維
李德維
鄭麗文
鄭麗文
林思銘
林思銘
吳斯懷
吳斯懷
葉毓蘭
葉毓蘭
鄭正鈐
鄭正鈐
張育美
張育美
陳雪生
陳雪生
萬美玲
萬美玲
林奕華
林奕華
林為洲
林為洲
翁重鈞
翁重鈞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強化對不當改裝之噪音車輛管制作為,納入吊扣牌照三個月處罰,若在吊扣牌照期間再次違法,則沒入該汽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