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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春米
洪申翰
賴品妤
劉世芳
林宜瑾
林楚茵
張宏陸
沈發惠
賴惠員
連署人
蔡易餘
黃國書
吳秉叡
何欣純
吳思瑤
范雲
鄭運鵬
鍾佳濱
邱議瑩
羅致政
黃世杰
吳玉琴
莊競程
蘇巧慧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條之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規定,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本次民法親屬編關於結婚、訂婚年齡之修正,係自西元一九三一年施行以來之首次變革,對一般民眾影響較為深遠,故宜明定日出條款,俾行政機關妥為宣導,使民眾得以瞭解;另配合民法總則施行法關於成年年齡之修正,明定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