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春米
周春米
洪申翰
洪申翰
賴品妤
賴品妤
劉世芳
劉世芳
林宜瑾
林宜瑾
林楚茵
林楚茵
張宏陸
張宏陸
沈發惠
沈發惠
賴惠員
賴惠員
連署人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黃世杰
黃世杰
蔡易餘
蔡易餘
范雲
范雲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競程
莊競程
黃國書
黃國書
鄭運鵬
鄭運鵬
邱議瑩
邱議瑩
羅致政
羅致政
吳思瑤
吳思瑤
陳柏惟
陳柏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條之一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十二條,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在民法總則第十二條施行前,已滿十八歲但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應以施行之日為成年。 一、本條新增。 二、依現行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滿二十歲者為成年,成年後或未成年已結婚者始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故許多法令於制(訂)定當時,多半將「年滿二十歲」或「成年與否」設為相關權利義務之年齡資格門檻。是以,本次民法第十二條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後,所牽涉之法令及權利義務關係等,尚有待通盤考量;為期各主管機關妥善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及並進行法令修正,以利新制運作順暢,應有相當之緩衝及準備期間,爰增訂本條第一項,明定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三、此外,在○年○月○日修正通過之民法第十二條施行前,已滿十八歲但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於新法施行後,得否溯及自其滿十八歲之日為成年,即有疑義。爰明定新法施行前已滿十八歲但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應以新法施行之日為成年,增訂本條第二項,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