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蔡適應
蔡適應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周春米
周春米
莊瑞雄
莊瑞雄
莊競程
莊競程
黃國書
黃國書
張宏陸
張宏陸
王美惠
王美惠
何欣純
何欣純
邱泰源
邱泰源
洪申翰
洪申翰
黃世杰
黃世杰
劉建國
劉建國
林楚茵
林楚茵
賴品妤
賴品妤
余天
余天
吳思瑤
吳思瑤
湯蕙禎
湯蕙禎
林宜瑾
林宜瑾
吳玉琴
吳玉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婦女分娩之照護得指定一人為之,被指定者其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但除分娩婦女之配偶外陪產假一年內最多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修正第五項,婦女分娩之照護得指定一人,不限定配偶,被指定者其雇主應給予陪產假。惟避免浮濫,除配偶外者,一年內限制最多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