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莊競程
莊競程
邱泰源
邱泰源
賴品妤
賴品妤
黃國書
黃國書
張宏陸
張宏陸
王美惠
王美惠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玉琴
吳玉琴
洪申翰
洪申翰
黃世杰
黃世杰
劉建國
劉建國
林楚茵
林楚茵
蔡適應
蔡適應
余天
余天
湯蕙禎
湯蕙禎
林宜瑾
林宜瑾
周春米
周春米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之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各款被處以一定期間停止任職,期滿後應經評估其身心能否勝任教保工作,經評估通過後,始得刪除通報資料,其評估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之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在停止任職期滿後,若要解除登載,應該經過一定評估程序,確認其身心能夠勝任教保工作,經過多一層的過濾,確保教保人員之品質,讓不適任者避免進入幼兒園,減少幼兒被虐待之情形。 二、增列第五項,刪除通報資料前,應經一定評估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