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嘉瑜
高嘉瑜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歐珀
陳歐珀
蔡易餘
蔡易餘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玉琴
吳玉琴
張宏陸
張宏陸
王美惠
王美惠
劉櫂豪
劉櫂豪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淑芬
林淑芬
林俊憲
林俊憲
莊瑞雄
莊瑞雄
江永昌
江永昌
洪申翰
洪申翰
陳秀寳
陳秀寳
管碧玲
管碧玲
湯蕙禎
湯蕙禎
莊競程
莊競程
趙正宇
趙正宇
郭國文
郭國文
林宜瑾
林宜瑾
黃國書
黃國書
吳思瑤
吳思瑤
范雲
范雲
趙天麟
趙天麟
黃世杰
黃世杰
羅美玲
羅美玲
余天
余天
林楚茵
林楚茵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一定年齡者,有依法選舉、被選舉之權。 前項年齡由法律定之。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因此,在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範下,年滿20歲始具選舉權;年滿23歲始具被選舉權。 三、1960年代起,世界各國陸續將投票年齡降低至18歲甚至16歲,目前全世界235個國家及地區中,包括台灣在內僅13個國家沒有18歲投票權,而民主國家中更僅剩台灣是唯一18歲還不能投票的國家。 四、除了選舉權之外,公民被選舉權亦有檢討空間。歐洲早有青年投入公職選舉先例,2002年,年僅19歲之Anna Luhrmann當選德國國會議員;2009年22歲的Amelia Andersdotter代表瑞典海盜黨(Piratpartiet)取得歐洲議會席次;2015年20歲Mhairi Black當選議員。1988年美國聖地牙哥亦曾有18歲高中生當選Castlewood市長。英國2006年修法將被選舉權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奧地利2007年將被選舉權從19歲降為18歲,其他包括德國、法國、澳洲、加拿大、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等歐美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 五、現今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獲取不同知識、技能之管道以及公共事務的參與機會皆有所增加,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也更加完善。自2018年起,台灣正式成為「高齡社會」,在人口結構不斷老化之情況下,若青少年仍無法享有選舉權以及被選舉權,恐造成政策傾斜,未來將對青年造成沉重之負擔。 六、此外,依我國相關規定,18歲之青年須負刑事上完全責任能力,並已有參與公民投票之權利,亦得考取汽機車駕照。卻因憲法第130條的20歲限制,致使年滿18歲而未滿20歲的青少年無法參與投票;年滿18歲而未滿23歲的青少年無法被選舉為公職人員或立法委員,造成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形。基此,下修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以保障參政權利實有其必要,除使其擁有投票權外,亦應賦予被選舉權,令其政策意見有直接落實之可能,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實現青年參政。 七、考量到修憲高門檻及啟動不易,爰以「憲法授權法律訂定參政年齡」之方式處理,在憲法本文中移除年齡剛性之規定,以利未來隨時依據科技發展程度、人口結構以及青少年教育普及度進行檢視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