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文
鄭麗文
鄭正鈐
鄭正鈐
費鴻泰
費鴻泰
傅崐萁
傅崐萁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洪孟楷
洪孟楷
曾銘宗
曾銘宗
陳以信
陳以信
魯明哲
魯明哲
林文瑞
林文瑞
萬美玲
萬美玲
李德維
李德維
賴士葆
賴士葆
許淑華
許淑華
吳怡玎
吳怡玎
張育美
張育美
馬文君
馬文君
謝衣鳯
謝衣鳯
林奕華
林奕華
翁重鈞
翁重鈞
羅明才
羅明才
廖婉汝
廖婉汝
林為洲
林為洲
葉毓蘭
葉毓蘭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德福
林德福
溫玉霞
溫玉霞
楊瓊瓔
楊瓊瓔
呂玉玲
呂玉玲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情節重大之累犯,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得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前項治療、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現行法令之罰則未能有效嚇阻虐待、殺害動物之行為,考量虐殺動物可能受心理因素影響,為徹底矯正其不當行為,應對情節重大之累犯者給予評估,使其接受相應的治療與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