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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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險給付 | 第五章 保險給付 |
第五十三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五、非必要前往第三級旅遊疫情警告國家,回國經診斷確診為於境外期間受感染為重大感染疾病之後續醫療費。 | 第五十三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明示本法係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
二、國家因應重大疫情,頒布非必要前往第三級旅遊疫情國家,係為保護國人身體健康安全,減少病毒感染機會。
三、依社會推念,於重大防疫期間應當減少或避免非必要之出國行程,以期提升減緩並控制疫情之可能。倘若於防疫期間,仍堅持前往第三級旅遊疫情國家,勢必與社會通念有所違背,因非必要前往第三級旅遊疫情警告國家實屬可避免之行為,若於回國後經確診為重大感染疾病帶原者,應減少部分健保給付,使其負擔相關醫療費用,應為社會大眾所接受之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