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連署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洪孟楷
洪孟楷
鄭正鈐
鄭正鈐
曾銘宗
曾銘宗
吳斯懷
吳斯懷
廖婉汝
廖婉汝
林奕華
林奕華
萬美玲
萬美玲
楊瓊瓔
楊瓊瓔
陳超明
陳超明
魯明哲
魯明哲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陳以信
陳以信
張育美
張育美
費鴻泰
費鴻泰
葉毓蘭
葉毓蘭
謝衣鳯
謝衣鳯
賴士葆
賴士葆
陳雪生
陳雪生
翁重鈞
翁重鈞
李貴敏
李貴敏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玉珍
陳玉珍
李德維
李德維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章 保險給付 第五章 保險給付
第五十三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五、非必要前往第三級旅遊疫情警告國家,回國經診斷確診為於境外期間受感染為重大感染疾病之後續醫療費。 第五十三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明示本法係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 二、國家因應重大疫情,頒布非必要前往第三級旅遊疫情國家,係為保護國人身體健康安全,減少病毒感染機會。 三、依社會推念,於重大防疫期間應當減少或避免非必要之出國行程,以期提升減緩並控制疫情之可能。倘若於防疫期間,仍堅持前往第三級旅遊疫情國家,勢必與社會通念有所違背,因非必要前往第三級旅遊疫情警告國家實屬可避免之行為,若於回國後經確診為重大感染疾病帶原者,應減少部分健保給付,使其負擔相關醫療費用,應為社會大眾所接受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