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之一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接受隔離或檢疫期間於各級主管機關指定隔離或檢疫場所內有聚集人群等具增加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犯前項之罪,傳染於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本條新增。
二、未落實相關隔離或檢疫規定將提高社區傳播風險,而居家檢疫者入境時,若未提供詳實的聯絡或居住資料亦妨礙後續關懷追蹤,均嚴重影響防疫工作推動。而目前實務上亦見違反居家隔離及檢疫措施目的之行為,如隔離期間於隔離地點邀請他人作客甚至開轟趴之行為,因罪刑法定原則,目前僅能做道德之勸說,惟其提高病毒傳播之高風險行為,應有相對應之處罰,以防制該類型行為不斷發生,產生防疫之漏洞,合先敘明。
三、據此,業依本法相關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而故意有聚集人群等違反防治傳染病傳播目的之行為者,比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罰則,並杜絕此種規避居家隔離及檢疫措施目的之行為,以避免其嚴重影響國內防疫狀況。是類人員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新增本條予以因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