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怡玎
吳怡玎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婉汝
廖婉汝
吳斯懷
吳斯懷
許淑華
許淑華
曾銘宗
曾銘宗
張育美
張育美
李德維
李德維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奕華
林奕華
洪孟楷
洪孟楷
楊瓊瓔
楊瓊瓔
林思銘
林思銘
葉毓蘭
葉毓蘭
魯明哲
魯明哲
溫玉霞
溫玉霞
李貴敏
李貴敏
鄭正鈐
鄭正鈐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一、這類型的犯罪並未於傷害行為停止的當下就結束,甚至可說自那時起才正要失控,而且傷害會一直持續不斷。例如,在兒少遭遇性侵或性剝削後,加害者一旦把拍攝或錄製的影像散播至網路,將會對受害者帶來難以挽回的嚴重傷害。當私密影像被分享到網站或線上雲端平臺,無人能預測這些資料會被他人如何利用,而且經散布的資料難以從網路上徹底根除,即使檢舉刪除,也無法保證不會被他人多次上傳,就連存在硬碟裡觀賞,對被害人也是一種無形傷害。 二、另,依據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論述:「吹哨者」的權益保障逐漸應受到各界重視,相關保護條款陸續在《空污法》、《水污法》等法律中增訂,法務部亦針對公私部門的分別訂定《揭弊者保護法》與《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爰建議新增檢舉人保護條款,以達全民監督,全民防制,杜絕犯罪行為發生之效果。
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一、市場化與跨地域,形成牽涉複雜的犯罪產業鏈,「兒少性剝削的影像」皆有其販售價值,這些私密資料被視作是能在市場上販售交易的『商品』。」因此,加害人的目標可能是想藉由影像來牟利,以市場供需來看,這些影像也確實能營利。以前是製成光碟、錄影帶、雜誌書刊,現在則是直接以TB計量的檔案販售,或是成立散播相關影像、有專門運作機制的私人論壇,和註冊會員收取「會費」。 二、另,依據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論述:「吹哨者」的權益保障逐漸應受到各界重視,相關保護條款陸續在《空污法》、《水污法》等法律中增訂,法務部亦針對公私部門的分別訂定《揭弊者保護法》與《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爰建議新增檢舉人保護條款,以達全民監督,全民防制,杜絕犯罪行為發生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