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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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一、這類型的犯罪並未於傷害行為停止的當下就結束,甚至可說自那時起才正要失控,而且傷害會一直持續不斷。例如,在兒少遭遇性侵或性剝削後,加害者一旦把拍攝或錄製的影像散播至網路,將會對受害者帶來難以挽回的嚴重傷害。當私密影像被分享到網站或線上雲端平臺,無人能預測這些資料會被他人如何利用,而且經散布的資料難以從網路上徹底根除,即使檢舉刪除,也無法保證不會被他人多次上傳,就連存在硬碟裡觀賞,對被害人也是一種無形傷害。
二、另,依據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論述:「吹哨者」的權益保障逐漸應受到各界重視,相關保護條款陸續在《空污法》、《水污法》等法律中增訂,法務部亦針對公私部門的分別訂定《揭弊者保護法》與《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爰建議新增檢舉人保護條款,以達全民監督,全民防制,杜絕犯罪行為發生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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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一、市場化與跨地域,形成牽涉複雜的犯罪產業鏈,「兒少性剝削的影像」皆有其販售價值,這些私密資料被視作是能在市場上販售交易的『商品』。」因此,加害人的目標可能是想藉由影像來牟利,以市場供需來看,這些影像也確實能營利。以前是製成光碟、錄影帶、雜誌書刊,現在則是直接以TB計量的檔案販售,或是成立散播相關影像、有專門運作機制的私人論壇,和註冊會員收取「會費」。
二、另,依據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論述:「吹哨者」的權益保障逐漸應受到各界重視,相關保護條款陸續在《空污法》、《水污法》等法律中增訂,法務部亦針對公私部門的分別訂定《揭弊者保護法》與《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爰建議新增檢舉人保護條款,以達全民監督,全民防制,杜絕犯罪行為發生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