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怡玎
吳怡玎
連署人
張育美
張育美
洪孟楷
洪孟楷
李貴敏
李貴敏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曾銘宗
曾銘宗
楊瓊瓔
楊瓊瓔
廖婉汝
廖婉汝
李德維
李德維
林思銘
林思銘
吳斯懷
吳斯懷
陳玉珍
陳玉珍
葉毓蘭
葉毓蘭
許淑華
許淑華
鄭正鈐
鄭正鈐
魯明哲
魯明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奕華
林奕華
溫玉霞
溫玉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一、近年來網路科技、通訊軟體使用越趨廣泛,方便溝通聯絡的同時,也帶來了新型態社會問題,「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案例層出不窮。因網路資料傳遞輕易快速且難以抹滅,被害人常常生活於恐懼、自卑甚至自責的囹圄當中,往往造成極大心理創傷。此種涉及「性方面隱私」侵害與「一般的隱私」侵害結果影響程度落差明顯可見。 二、惟查刑法誹謗罪、散布猥褻物品罪之法定刑分別為一年以下與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草案建議對此類型犯罪行為提高法定刑為三年以下,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始符罪刑相當原則。 三、另,依據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論述:「吹哨者」的權益保障逐漸應受到各界重視,相關保護條款陸續在《空污法》、《水污法》等法律中增訂,法務部亦針對公私部門的分別訂定《揭弊者保護法》與《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爰建議新增檢舉人保護條款,以達全民監督,全民防制,杜絕犯罪行為發生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