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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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一、近年來網路科技、通訊軟體使用越趨廣泛,方便溝通聯絡的同時,也帶來了新型態社會問題,「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案例層出不窮。因網路資料傳遞輕易快速且難以抹滅,被害人常常生活於恐懼、自卑甚至自責的囹圄當中,往往造成極大心理創傷。此種涉及「性方面隱私」侵害與「一般的隱私」侵害結果影響程度落差明顯可見。
二、惟查刑法誹謗罪、散布猥褻物品罪之法定刑分別為一年以下與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草案建議對此類型犯罪行為提高法定刑為三年以下,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始符罪刑相當原則。
三、另,依據106年3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2次會議討論論述:「吹哨者」的權益保障逐漸應受到各界重視,相關保護條款陸續在《空污法》、《水污法》等法律中增訂,法務部亦針對公私部門的分別訂定《揭弊者保護法》與《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爰建議新增檢舉人保護條款,以達全民監督,全民防制,杜絕犯罪行為發生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