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萬美玲
萬美玲
許淑華
許淑華
陳玉珍
陳玉珍
廖婉汝
廖婉汝
溫玉霞
溫玉霞
李德維
李德維
孔文吉
孔文吉
翁重鈞
翁重鈞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洪孟楷
洪孟楷
謝衣鳯
謝衣鳯
李貴敏
李貴敏
陳椒華
陳椒華
吳斯懷
吳斯懷
曾銘宗
曾銘宗
邱臣遠
邱臣遠
吳怡玎
吳怡玎
費鴻泰
費鴻泰
葉毓蘭
葉毓蘭
鄭正鈐
鄭正鈐
魯明哲
魯明哲
林奕華
林奕華
林思銘
林思銘
呂玉玲
呂玉玲
陳以信
陳以信
張育美
張育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八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十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十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一、第一項本條文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增訂公布,減徵期限修改為八年,直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六日為期限,其次為鼓勵民眾舊車換新車,以減少移動污染源,調整其貨物稅減徵十萬元。 二、第二項條文原以五年內報廢機車購買新機車減徵四千元,現行新款機車能減低空污,為鼓勵舊換新,已八年內報廢機車更換新車,調整其貨物稅減徵一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