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競程
莊競程
邱志偉
邱志偉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柏惟
陳柏惟
連署人
湯蕙禎
湯蕙禎
余天
余天
高嘉瑜
高嘉瑜
陳素月
陳素月
蘇震清
蘇震清
蔡易餘
蔡易餘
黃國書
黃國書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秀寳
陳秀寳
吳思瑤
吳思瑤
羅致政
羅致政
許智傑
許智傑
范雲
范雲
王美惠
王美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被保險人或其眷屬非本國國籍者,其保險費率應由主管部門另行定之,惟其各級投保金額之保險費下限不得低於本國國籍者之保險費下限。 第十八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將非本國國籍者之保險費率獨立於本國國籍者以外,並規定其保險費率不得低於本國國籍者之保險費率,爰增訂第三項。
第二十三條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被保險人或其眷屬非本國國籍者,其保險費率應由主管部門另行定之,惟其各級投保金額之保險費下限不得低於本國國籍者之保險費下限。 第二十三條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將非本國國籍者之保險費率獨立於本國國籍者以外,並規定其保險費率不得低於本國國籍者之保險費率,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