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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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包裝上應標明之事項)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量、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等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及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所稱之主要成分或材料,針對新售之電機電子通訊設備在流通進入市場時,含有鉛、鎘、六價鉻、汞、聚溴二苯醚(PBDEs)、聚溴聯苯(PB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十等項有害物質之一者,應依危害程度作不同之獨立標示。 前項所指電機電子通訊設備之細目、標示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 第九條 (包裝上應標明之事項)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量、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等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第一項第四款,廠商應同時標示國曆及西曆製造日期,以期與世界接軌。
二、針對歐盟「電子及電機產品之危害物質限用禁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簡稱RoHS指令):
(一)RoHS指令主要是考量到「鉛」會影響中樞神經系統及腎臟系統、「鎘」會造成腎臟病變、「汞」會危害中樞神經及腎臟系統、「六價鉻」容易造成遺傳性基因缺陷,至於「聚溴二苯醚」(PBDEs)及「聚溴聯苯」(PBPs)則會導致癌及胎兒畸型等早已證實對人體有極大危害,且這些有害物質大多屬傳統(未考慮環保概念)電機電子通訊產品的成分。歐盟考量環保、健康、安全等理念,在經濟合理性及技術可行性下,制訂RoHS指令。
(二)RoHS指令已生效,為防範開發中國家將含有十項有害物質的電機電子產品傾銷台灣,在國內廠商具有競爭力之前提下,政府有必要掌握時機,師法歐盟建立環保指令方式來協助國內廠商增強競爭力。
三、歐盟RoHS指令係伴隨著「廢電機電子設備指令」(waste
electrical electronic
equipment,簡稱WEEE)所列大型家用設備、小型家用設備、資訊與通訊設備、消費性電機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機電子工具(大型固定的工業機俱除外)、玩具及休閒和運動設備、醫療裝置(殖入與感染性產品除外)、監控儀器及自動販賣機等十大項電機電子產品之回收指令一同公告。然而,國內產製這十大類產品之細項名稱與國內定義可能不完全相符,並考量國內廠商因應情形,及有害物質之管制濃度,屬於專業技術性部分,故明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以規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