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邱志偉
邱志偉
蔡易餘
蔡易餘
陳亭妃
陳亭妃
王美惠
王美惠
陳秀寳
陳秀寳
劉世芳
劉世芳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蘇震清
蘇震清
黃秀芳
黃秀芳
陳雪生
陳雪生
何欣純
何欣純
沈發惠
沈發惠
賴品妤
賴品妤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椒華
陳椒華
黃世杰
黃世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品標示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包裝上應標明之事項)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量、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等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及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所稱之主要成分或材料,針對新售之電機電子通訊設備在流通進入市場時,含有鉛、鎘、六價鉻、汞、聚溴二苯醚(PBDEs)、聚溴聯苯(PB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十等項有害物質之一者,應依危害程度作不同之獨立標示。 前項所指電機電子通訊設備之細目、標示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第九條 (包裝上應標明之事項)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量、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等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第四款,廠商應同時標示國曆及西曆製造日期,以期與世界接軌。 二、針對歐盟「電子及電機產品之危害物質限用禁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簡稱RoHS指令): (一)RoHS指令主要是考量到「鉛」會影響中樞神經系統及腎臟系統、「鎘」會造成腎臟病變、「汞」會危害中樞神經及腎臟系統、「六價鉻」容易造成遺傳性基因缺陷,至於「聚溴二苯醚」(PBDEs)及「聚溴聯苯」(PBPs)則會導致癌及胎兒畸型等早已證實對人體有極大危害,且這些有害物質大多屬傳統(未考慮環保概念)電機電子通訊產品的成分。歐盟考量環保、健康、安全等理念,在經濟合理性及技術可行性下,制訂RoHS指令。 (二)RoHS指令已生效,為防範開發中國家將含有十項有害物質的電機電子產品傾銷台灣,在國內廠商具有競爭力之前提下,政府有必要掌握時機,師法歐盟建立環保指令方式來協助國內廠商增強競爭力。 三、歐盟RoHS指令係伴隨著「廢電機電子設備指令」(waste electrical electronic equipment,簡稱WEEE)所列大型家用設備、小型家用設備、資訊與通訊設備、消費性電機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機電子工具(大型固定的工業機俱除外)、玩具及休閒和運動設備、醫療裝置(殖入與感染性產品除外)、監控儀器及自動販賣機等十大項電機電子產品之回收指令一同公告。然而,國內產製這十大類產品之細項名稱與國內定義可能不完全相符,並考量國內廠商因應情形,及有害物質之管制濃度,屬於專業技術性部分,故明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以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