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蘇治芬
蘇治芬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郭國文
郭國文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秀寳
陳秀寳
王美惠
王美惠
江永昌
江永昌
湯蕙禎
湯蕙禎
張宏陸
張宏陸
賴瑞隆
賴瑞隆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周春米
周春米
管碧玲
管碧玲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玉琴
吳玉琴
林俊憲
林俊憲
王定宇
王定宇
林楚茵
林楚茵
莊競程
莊競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吳思瑤
林宜瑾
林宜瑾
余天
余天
邱泰源
邱泰源
趙正宇
趙正宇
羅美玲
羅美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條之一 國有或公有林地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 前項出租辦法由管理機關訂定之。 一、本條為新增。 二、為維護山區民眾權益,爰比照國有財產法規定,新增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有實際使用之事實,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