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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蘇治芬
陳亭妃
陳歐珀
邱志偉
郭國文
連署人
蔡易餘
趙天麟
陳秀寳
王美惠
江永昌
湯蕙禎
張宏陸
賴瑞隆
黃國書
陳素月
周春米
管碧玲
劉建國
許智傑
邱議瑩
吳玉琴
林俊憲
王定宇
林楚茵
莊競程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林宜瑾
余天
邱泰源
趙正宇
羅美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條之一 國有或公有林地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 前項出租辦法由管理機關訂定之。
一、本條為新增。 二、為維護山區民眾權益,爰比照國有財產法規定,新增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有實際使用之事實,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