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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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來源應包括下列收入: 一、違反本法、遠洋漁業條例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之罰鍰。 二、依本法、遠洋漁業條例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科處並繳納之罰金,以及因違反本法、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其他有關收入。 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五十六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一、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七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三及食品安全管理法第五十六之一條訂定。
二、考量相關法律罰鍰、罰金,應直接支用於漁業發展、永續經營工作,確實達到本法發展漁業之立法目的,並符合永續環境正義,爰將上述收入項目,納入基金專款專用。
三、漁業發展基金工作繁重,其基金用途,包括:獎勵水產校院畢業生、獎勵漁業通訊改進、辦理水產技術研發及服務推廣等,其基金來源僅: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或基金利息及其他收入,該基金自2012年後,即不再受國庫撥款,至2017年底基金餘額僅2億3,535萬,至2018年基金餘額決算數來到2億2,019萬,預估2020年底基金餘額將來到1億7,567萬,近年平均一年預算則多達2,000萬左右,不利於相關工作推廣。
四、漁業法、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近年更有高昂罰鍰罰金繳庫,光遠洋漁業條例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自2017年10月施行至今(截至2020年4月1日),共計罰鍰及罰金達1億9,52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