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十一條 政黨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 前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規定如下: 一、決算報告書。 二、收支決算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目錄。 五、現金流量表。 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應由政黨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但當年度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者,應於書表上加註,並於下一年度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提請追認。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截止後四十五日內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政黨未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申報;申報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申報、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將其情形註記、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公開於電腦網路。 | 第二十一條 政黨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 前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規定如下: 一、決算報告書。 二、收支決算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目錄。 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應由政黨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但當年度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者,應於書表上加註,並於下一年度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提請追認。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截止後四十五日內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政黨未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申報;申報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申報、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將其情形註記、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公開於電腦網路。 |
一、新增財務狀況決算表,應揭露其現金流量。參酌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明定政黨揭露財務報表應包括現金流量表。
二、實務上,目前主要政黨多數揭露其現金流量表。揭露現金流量表,也有助提升資產負債表揭露品質,最終提升整體政府、人民監督政黨財務運用狀況。避免財務狀況有揭露不明的狀況。 |
|
第二十二條之一 政黨依前條領取之補助,每年應有一定比例,用於政策研究費用及人才培育費用。 領取補助之政黨,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經其政黨程序完備後,向主管機關提出政策研究及人才培育之成果報告。 第一項之比例、政策研究費用與人才培育費用之認定標準、前項政黨程序與成果報告應載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於第二項受理成果報告截止後四十五日內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政黨未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申報;申報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申報、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將其情形註記、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公開於電腦網路。 | |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民國八十五年國家發展會議達成「國家對於政黨之補助應以協助政黨從事政策研究及人才培育為主。」之共識,及內政部頒訂之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規定。
三、政黨法第22條第4項規定,政黨依規定領取之政黨補助金,應用於競選費用、人事費用、辦公費用、業務費用、政策研究費用及人才培育費用。
四、立法院2017年11月29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4287號函,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制訂政黨法時,通過1項附帶決議:「政黨補助金乃公共資源,應提撥一定比例用於提升社會弱勢與性別的參政機會與能力」;又參照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精神,政黨補助金應有一定比例用以促進女性參與政治活動。可見政黨補助金屬於公共資源,應用於相關具公共效益性質者,已屬各界共識。
五、為瞭解政黨政策研究及人才培育狀況,參考政黨揭露財務狀況之規定,並供政府及民眾監督。明定政黨應每年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政策研究及人才培育狀況,俾供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六、以韓國立法例而言,《韓國政治資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受付經常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應分配支付政策研究所;百分之十應分配地方黨部;百分之十應用於女性政治發展。」韓國主要政黨對應期政策研究所分別為:共同民主黨、自由韓國黨,各自對應:民主研究苑、汝矣島研究所,《韓國政黨法》第三十九條,亦要求其政黨及其政治研究所每年須兩次進行政策討論會,並透過公營電視台轉播,供全民觀看。
七、參考德國憲政體制,自西德時期政府即開始以政府名義,由其內政部、教育部、外交部以其政黨票比例來補助各政黨所屬基金會,其功用包含政治教育、政策研究、國際合作等,並由德國聯邦憲法法庭(BVerfGE)第73號決議,確定並合法化政府有補助政黨對應基金會之合法性。而德國主要政黨因為政府每年補助,皆有其對應基金會,基民黨(Konrad-Adenauer基金會)、社民黨(Konrad-Adenauer基金會)、綠黨(Heinrich-Böll基金會)、左派黨(Rosa-Luxemburg基金會)、德國另類選擇黨AfD(Desiderius
Erasmus基金會)。
八、參考德國在台協會網站,諸政黨所屬基金會亦提供海外(包括台灣人)申請赴德就讀獎學金,顯見其政黨及其政策基金會善用補助,培養國際人才及友人網絡的企圖。 |
|
第四十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不為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經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申報或補正;屆期未申報者,得依政黨前一年度領受政黨補助之十分之一以下罰鍰,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實規範政黨揭露其政黨補助是否用於政策研究及人才培育,並供民眾有效參考各政黨接受政黨補助之實際作為,爰參照政黨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特以政黨上一年度政黨補助金百分之十以下作為罰鍰計算標準,以收監督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