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連署人
魯明哲
魯明哲
林為洲
林為洲
陳玉珍
陳玉珍
吳怡玎
吳怡玎
林思銘
林思銘
溫玉霞
溫玉霞
李德維
李德維
林文瑞
林文瑞
廖婉汝
廖婉汝
葉毓蘭
葉毓蘭
張育美
張育美
吳斯懷
吳斯懷
鄭正鈐
鄭正鈐
鄭麗文
鄭麗文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奕華
林奕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噪音管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之航空站,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採取適當之防制措施。 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編列噪音補償金之經費,每年補償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住戶。 第十七條 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之航空站,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採取適當之防制措施。
一、按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六款規定,對於民用機場所產生之噪音問題,由民航基金回饋、補償當地住戶。 二、故現行民用航空站或軍民合用航空站,因有民航基金支應相關噪音防制補助,對於機場周邊之居民所受之噪音問題,有領有相關噪音之補助。 三、然軍用機場之噪音情形更大於民用航空機場,卻因無相關噪音睦鄰回饋金,導致同樣受到噪音困擾卻有不同之對待,與憲法所保障之平等原則有違,爰增訂第二項,規定軍用航空站亦應發給周邊居民噪音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