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江永昌
江永昌
何志偉
何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陳椒華
陳椒華
陳秀寳
陳秀寳
洪申翰
洪申翰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瑩
陳瑩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玉琴
吳玉琴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周春米
周春米
賴瑞隆
賴瑞隆
王美惠
王美惠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 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 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 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 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 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 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
一、懷孕歧視向來是職場上重要問題,自從《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後,法律明文保護懷孕婦女,但懷孕歧視卻占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最大宗。 二、當前少子化危機已成國安問題,越來越嚴重,職場上卻仍常見懷孕歧視的案例,而在教育界則動輒發生解聘或不續聘懷孕中、產假中的教職員。加上公教人員保險法生育給付規定嚴格,於發生保險事故當時必須在保,故經常發生學校解聘或不續聘懷孕中教職員並將其退保,使其無法符合資格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法之生育給付。 三、反觀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因考量懷孕期間若勞工被迫離職時可能失去保障,而於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新增第二項放寬保險有效期間之認定,被保險人只要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即得請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 四、爰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新增第五項,明定被保險人只要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無論其分娩或早產時是否在保,均得請領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