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治芬
蘇治芬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素月
陳素月
羅美玲
羅美玲
陳明文
陳明文
陳柏惟
陳柏惟
蘇震清
蘇震清
羅致政
羅致政
何欣純
何欣純
黃秀芳
黃秀芳
林岱樺
林岱樺
蔡易餘
蔡易餘
賴品妤
賴品妤
邱議瑩
邱議瑩
賴惠員
賴惠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之一 為促進電業設備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協助金。 前項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協助金之設置、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一、本條新增。 二、電業為公用事業,除提供穩定電力外,也應顧及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發展與居民福祉,以促進電力開發順利進行,並兼顧企業社會責任,爰此,訂定相關辦法,使回饋法制化,實屬必要,並應擴及全體公、民營電業。 三、基於專款專用原則,協助金之運用應僅限於回饋電業設備周邊地區與居民,並應明訂於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