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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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十一條之一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與第五款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十一條之一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左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委員賴士葆等25人提案: 一、為擔保稅款而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既有助於確保稅捐之稽徵,並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運用,以符合現實需求。雖然,抵押權之設定不以第一順位為必要,但仍以易於變賣且能足額清償為必要,故應授權財政部訂定辦法,俾便稅務人員憑以辦理,爰增訂本條文第四款。 二、本條文原第四款改列第五款。 審查會: 照委員賴士葆等25人提案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一項第一款針對有價證券,將「核准上市之」修正為「上市或上櫃之」;另將後段之計值辦法等規定文字,予以刪除。 二、按提供納稅擔保之目的在於確保稅款之徵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考量土地或房屋尚非不易變現,如其價值已相當於擔保之稅款,應能足額清償,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條文,以資明確。 三、考量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擔保品種類繁多,且實務上土地或房屋亦有設定地上權、抵押權或他項權利等情形,爰增訂第二項條文,授權由財政部訂定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符實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