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楚茵
林楚茵
連署人
郭國文
郭國文
莊瑞雄
莊瑞雄
賴惠員
賴惠員
沈發惠
沈發惠
張宏陸
張宏陸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玉琴
吳玉琴
林宜瑾
林宜瑾
陳柏惟
陳柏惟
邱志偉
邱志偉
范雲
范雲
邱議瑩
邱議瑩
鍾佳濱
鍾佳濱
蔡適應
蔡適應
林昶佐
林昶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企業併購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條之一 公司進行併購而取得之無形資產費用,得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 前項所稱無形資產係指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客戶名單、客戶或供應商關係、捕魚權、進口配額、市場占有率及行銷權及各種特許權或其它具可辨認、可被企業控制及有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 第一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公司取得成本為準。攤折年限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準;無法定享有年數者,以十年論。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可供攤提之無形資產包含營業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利,惟實務上需求與運作,無形資產之認列似有不足。又經濟部擬提出無形資產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或供應商關係等,故無形資產之認定範圍應擴大增列。 三、再參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三十八號,可知企業併購仍將可能取得其他無形資產種類,惟目前本法第四十三條及所得稅法第六十條,僅以併購所生之商譽,暨出價所取得之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為限。為符合現行企業併購實際情形,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