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楚茵
林楚茵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賴惠員
賴惠員
莊瑞雄
莊瑞雄
吳玉琴
吳玉琴
沈發惠
沈發惠
張宏陸
張宏陸
陳柏惟
陳柏惟
邱志偉
邱志偉
郭國文
郭國文
范雲
范雲
林宜瑾
林宜瑾
周春米
周春米
鍾佳濱
鍾佳濱
林昶佐
林昶佐
蔡適應
蔡適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條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條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鑑於中共長期對台統戰,考量國人違法或未經許可擔任中共黨政軍職對我國國家安全、利益以及國家認同所造成之影響甚鉅,因現行罰鍰或罰金上限過低,該等行為層出不窮,難收嚇阻之效,為有效遏止,有調高上限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