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秀寳
陳秀寳
陳明文
陳明文
湯蕙禎
湯蕙禎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素月
陳素月
邱志偉
邱志偉
張宏陸
張宏陸
黃秀芳
黃秀芳
蔡易餘
蔡易餘
王美惠
王美惠
許智傑
許智傑
邱泰源
邱泰源
劉建國
劉建國
范雲
范雲
蘇治芬
蘇治芬
江永昌
江永昌
羅美玲
羅美玲
賴瑞隆
賴瑞隆
邱議瑩
邱議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一、修正本條文。 二、鑑於近年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年滿十八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已相當成熟,惟查我國的年輕人,十六歲後就必須繳稅、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刑事責任,男子必須服兵役,但在「憲法」的規定,他們並沒有投票的權利。環視全世界高達九成多的國家,包括民主國家與新興民主國家在內,皆為十八歲就有投票權,這已經是世界潮流。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報告,全世界七十六個「完全民主」或「部分民主」的國家中,只有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突尼西亞投票年齡要滿二十歲。 三、另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又查,2015年朝野也都贊成下修投票年齡,2016年12月立法院也初審通過降低公投年齡至18歲。 四、爰此,配合提出「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一併修正本條文,以保障年輕世代公民參政權。
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二、為配合憲法修正案將被選舉權降為20歲,爰提案修正本條文。 三、被選舉權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由23歲降為20歲,以落實青年參政,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達到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程度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