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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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得對夜間違反前項標準之機動車輛,另定辦法處以所有人或使用人加倍罰鍰。 | 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一、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該條文謂之中央主管機關,按噪音管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是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經查,現行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未有對機動車輛夜間所違反前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加重罰鍰規定,然考量夜間有違噪音管制之後果,更較有國民健康、環境安寧,以及國民生活品質之侵害,特新增「主管機關得對夜間違反前項標準之機動車輛,另定辦法處以所有人或使用人加倍罰鍰」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內容,以提供主管機關處以加倍罰鍰之依據。
三、本案另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內容,所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情形,其一為「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故再於本案所條文中針對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修正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