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鄭正鈐
鄭正鈐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孔文吉
孔文吉
李德維
李德維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玉珍
陳玉珍
萬美玲
萬美玲
吳斯懷
吳斯懷
葉毓蘭
葉毓蘭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思銘
林思銘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奕華
林奕華
賴士葆
賴士葆
許淑華
許淑華
謝衣鳯
謝衣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九條之十三 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之。 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逾四百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不得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第一項範圍之區域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申請民航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第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未經同意進入第一項禁航區、限航區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禁航區、限航區之管理人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必要時,得通知民航局會同警察機關取締。 未經同意進入第一項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航空站、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取締;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 未經同意於第二項公告不得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之遙控無人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但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 第九十九條之十三 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之。 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逾四百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第一項範圍之區域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申請民航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第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未經同意進入第一項禁航區、限航區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禁航區、限航區之管理人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必要時,得通知民航局會同警察機關取締。 未經同意進入第一項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航空站、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取締;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 未經同意於第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但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
本提案針對九十九條之十三條第二項,就受公告之「活動之區域、時間」修正為「不得活動之區域、時間」;另第五項配合文字調整,將取締對象由「未經同意於第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活動之遙控無人機」修正為「未經同意於第二項公告不得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之遙控無人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