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李德維
李德維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玉珍
陳玉珍
孔文吉
孔文吉
吳斯懷
吳斯懷
葉毓蘭
葉毓蘭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思銘
林思銘
賴士葆
賴士葆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奕華
林奕華
曾銘宗
曾銘宗
鄭正鈐
鄭正鈐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二歲至未滿七歲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本提案對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限制,於行為對象上,再增列受接送上、下車之二歲至未滿七歲兒童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