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翁重鈞
翁重鈞
陳超明
陳超明
連署人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奕華
林奕華
洪孟楷
洪孟楷
孔文吉
孔文吉
謝衣鳯
謝衣鳯
曾銘宗
曾銘宗
林文瑞
林文瑞
鄭正鈐
鄭正鈐
廖婉汝
廖婉汝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貴敏
李貴敏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李德維
李德維
葉毓蘭
葉毓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公法上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之一致,有將本條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之必要。 二、又社會保險相關法制,如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如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農民保險給付請求權仍僅為二年,遲未配合修正,茲修法將消滅時效調整為五年,與其它社會保險請求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