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貴敏
李貴敏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李德維
李德維
陳玉珍
陳玉珍
陳椒華
陳椒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翁重鈞
翁重鈞
孔文吉
孔文吉
陳超明
陳超明
吳怡玎
吳怡玎
羅明才
羅明才
曾銘宗
曾銘宗
邱臣遠
邱臣遠
廖婉汝
廖婉汝
賴香伶
賴香伶
林文瑞
林文瑞
鄭正鈐
鄭正鈐
萬美玲
萬美玲
葉毓蘭
葉毓蘭
林為洲
林為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有鑒於嚴重違反生活常規與物化女性或特定族群之猥褻圖片、影音或物品充斥市面,除造成被害人無可彌補之傷害外,也誤導民眾正常之性別關係,嚴重影響民眾之身心與行為,並妨礙社會安定與國家發展。尤其,網路傳遞迅速難以阻擋及有效刪除,更導致被害人一再傷害而應予以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