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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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有鑒於嚴重違反生活常規與物化女性或特定族群之猥褻圖片、影音或物品充斥市面,除造成被害人無可彌補之傷害外,也誤導民眾正常之性別關係,嚴重影響民眾之身心與行為,並妨礙社會安定與國家發展。尤其,網路傳遞迅速難以阻擋及有效刪除,更導致被害人一再傷害而應予以遏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