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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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一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營業稅稅率最低得調降至百分之三。 銀行業及保險業執行政府紓困政策者,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及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應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規定。 前二項適用期間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關產業、事業之認定、營業稅減免範圍等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此次疫情襲捲全球各國,對於產業經濟發展造成重大衝擊,為降低疫情對國內經濟之影響,針對國內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予以調降營業稅稅率一至二百分點,以協助其度過營運難關。
三、另外為鼓勵金融業協助營運困難之企業獲得充分資金,爰將執行紓困政策之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由百分之五調降為百分之二;第三項規範有關營業稅減免之優惠,得適用至一百十年度,以落實振興消費及紓困目的,並授權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相關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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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二 為振興消費,促進經濟發展,財政部得新增振興消費支出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供納稅義務人於一百零九年度及一百十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前項振興消費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消費或購買貨物、勞務所支付之價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五萬元為限。 振興消費支出扣除額得適用之店家範圍、應檢附之憑證等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振興消費,促進經濟發展,使全民增加消費意願,以有效提振經濟,爰增訂振興消費支出作為列舉扣除額。
三、為確保費用項目,均係真實消費,並針對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爰明定第三項,關於消費支出扣除額之適用範圍、應檢附憑證等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財政部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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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三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其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或適用之關稅配額,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或數量百分之一百以內予以增減。 前項產業、事業之認定、增減稅率或數量之貨物種類,實際增減之幅度及開始與停止日期,由財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因應此次疫情對於產業經濟造成之重大衝擊,提升對特定進口貨物機動調整關稅之功能,爰訂定本條,針對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得於百分之一百以內減免進口貨物關稅或增加關稅配額,並將相關辦法授權財政部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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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四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中小企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間、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因第一項減免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應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此次疫情襲捲全球各國,對於產業經濟發展造成重大衝擊,為降低疫情對國內經濟之影響,特別是為數眾多之中小企業亟需扶助,爰增訂本條,減免中小企業所應課徵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並於第二項規定授權地方政府訂定相關辦法。
三、為避免租稅優惠及減免措施影響地方財政收入,減少地方政府稅損擔憂,爰訂定第三項,規定地方政府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稅收損失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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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二百億元,並得視疫情防治、產業紓困及振興需求增加至三千三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六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
鑒於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韓國等,為防治疫情及振興經濟,分別編列高達新臺幣12兆元、66兆元、2.4兆元不等之紓困經費,為落實我國防疫及產業紓困振興,照顧廣大受影響企業與其勞工,爰修正增加特別預算,將經費上限提高為二千二百億元,並得視疫情防治、產業紓困及振興需求增加至最高三千三百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