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湯蕙禎
湯蕙禎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素月
陳素月
蘇治芬
蘇治芬
羅致政
羅致政
張宏陸
張宏陸
鍾佳濱
鍾佳濱
黃秀芳
黃秀芳
劉建國
劉建國
羅美玲
羅美玲
陳歐珀
陳歐珀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管碧玲
管碧玲
趙正宇
趙正宇
范雲
范雲
蔡易餘
蔡易餘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王美惠
王美惠
邱泰源
邱泰源
江永昌
江永昌
莊競程
莊競程
賴瑞隆
賴瑞隆
吳琪銘
吳琪銘
黃世杰
黃世杰
許智傑
許智傑
邱議瑩
邱議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一、修正本條文。 二、因世代不正義、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加上政府試圖偷渡服貿,以致於發生今年(2014)三月的「太陽花學運」,這也讓國人見識到年輕世代的思辯能力與行動力,而參與學運的學生,不少是二十歲以下的大學生;基此,本席等決定推動修憲,把投票年齡從二十歲下修到十八歲,讓年輕世代提早參與公共事務。 三、又就法律觀之,按「刑法」與「兵役法」規定,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但投票權卻要等到二十歲才有,這明顯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其次,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只要年滿十八歲就能「應考試、服公職」,報考一般公務員或司法官考試,試問,為何足以擔任公務員和司法官的人,還不能有投票權?然而,降低選舉年齡是否真的必須跨過超高的修憲門檻?內政部民政司表示,2011年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 四、所謂投票年齡,指在公眾選舉中具有投票權的公民的最低年齡資格。環視現時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的投票年齡皆為十八歲,這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到十六歲。又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在二三五個國家中,有二一六國投票年齡低於二十歲;歐洲、美國及泰國、菲律賓等國家,都是十八歲就有投票權,惟相對於世界各國普遍現況,台灣顯得落伍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