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一、修正本條文。
二、因世代不正義、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加上政府試圖偷渡服貿,以致於發生今年(2014)三月的「太陽花學運」,這也讓國人見識到年輕世代的思辯能力與行動力,而參與學運的學生,不少是二十歲以下的大學生;基此,本席等決定推動修憲,把投票年齡從二十歲下修到十八歲,讓年輕世代提早參與公共事務。
三、又就法律觀之,按「刑法」與「兵役法」規定,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但投票權卻要等到二十歲才有,這明顯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其次,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只要年滿十八歲就能「應考試、服公職」,報考一般公務員或司法官考試,試問,為何足以擔任公務員和司法官的人,還不能有投票權?然而,降低選舉年齡是否真的必須跨過超高的修憲門檻?內政部民政司表示,2011年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
四、所謂投票年齡,指在公眾選舉中具有投票權的公民的最低年齡資格。環視現時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的投票年齡皆為十八歲,這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到十六歲。又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在二三五個國家中,有二一六國投票年齡低於二十歲;歐洲、美國及泰國、菲律賓等國家,都是十八歲就有投票權,惟相對於世界各國普遍現況,台灣顯得落伍許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