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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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一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 |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防治、醫療、照護工作者,以及受該傳染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相關從業人員及其員工,政府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發給相關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考量其發給目的或在慰勉、獎勵執行相關工作成效,或在協助產業等降低損失及使其復甦,加以相關經費來自政府預算支應,如就所領取之相關補貼、補助等仍予課稅,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參照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為本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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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六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全球,影響層面持續擴大,為因應政府推動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所需,辦理追加特別預算一千五百億元,爰將第一項所定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六百億元修正為二千一百億元。
二、為籌措財源及考量財源穩健並兼顧財政紀律,第二項增訂第一項經費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每年舉債額度之流量限制,以及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上限。
三、增訂第三項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規定意旨。
四、現行第三項配合遞移至第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