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王美惠
王美惠
羅美玲
羅美玲
賴品妤
賴品妤
何欣純
何欣純
湯蕙禎
湯蕙禎
鍾佳濱
鍾佳濱
陳歐珀
陳歐珀
郭國文
郭國文
邱顯智
邱顯智
吳琪銘
吳琪銘
范雲
范雲
陳素月
陳素月
林宜瑾
林宜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警察人員有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者,予以特別休假;其事蹟、日數、核定機關、學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訂定發布後,並送銓敘部備查。 警察節為六月十五日,消防節為一月十九日,均依內政部規定放假。 第三十七條 警察人員有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者,予以特別休假;其事蹟、日數、核定機關、學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訂定發布後,並送銓敘部備查。
一、新增第二項。 二、為彰顯警察、消防人員對國家社會之付出與貢獻,每年六月十五日警察節和一月十九日消防節,應比照「九三軍人節」規定各放假一天,以示國家對軍警消人員之敬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