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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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警察人員有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者,予以特別休假;其事蹟、日數、核定機關、學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訂定發布後,並送銓敘部備查。 警察節為六月十五日,消防節為一月十九日,均依內政部規定放假。 | 第三十七條 警察人員有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者,予以特別休假;其事蹟、日數、核定機關、學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訂定發布後,並送銓敘部備查。 |
一、新增第二項。
二、為彰顯警察、消防人員對國家社會之付出與貢獻,每年六月十五日警察節和一月十九日消防節,應比照「九三軍人節」規定各放假一天,以示國家對軍警消人員之敬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