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世杰
黃世杰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王美惠
王美惠
賴惠員
賴惠員
湯蕙禎
湯蕙禎
羅美玲
羅美玲
沈發惠
沈發惠
吳秉叡
吳秉叡
范雲
范雲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林岱樺
林岱樺
鍾佳濱
鍾佳濱
黃秀芳
黃秀芳
蘇巧慧
蘇巧慧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文化部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全民國防教育早期建設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在國家民主改革開放之下,這些遺址之實質意義亦有所調整,但在文化資產保護之前提之下,仍是我國重要文化資產。爰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增訂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保護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場所類型。 二、為配合文化部組織法規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將第二項文化建設委員會修正為文化部,以符合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