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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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之一 文化藝術事業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業務因天災或傳染病流行而受重大損害時,文化部應協調財政主管機關辦理稅捐特別減免或研議其他救助方案。 | 一、本條新增。 二、文化藝術為穩定及振興國家的力量,當文化藝術事業遭遇天災,其影響劇烈同時復甦不易,將導致我們國家文化藝術所長期厚植的根基毀滅,而影響台灣文化藝術產業之發展。 三、因應此次全球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不但影響國人健康,更衝擊國內經濟、社會之影響。立法院於109年2月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據此109年文化部目前規劃新臺幣15億元,包括短期紓困方案11億元,以及後續振興措施4億元,期能減少疫情衝擊、協助藝文產業復甦。 四、爰參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範,於本條例增訂條文,文化藝術事業經營或是從事文化藝術業務遭受天災而受重大損害的時,文化部應協調財政主管機關減免或研議其他救助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