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婉汝
廖婉汝
連署人
李德維
李德維
鄭正鈐
鄭正鈐
葉毓蘭
葉毓蘭
鄭麗文
鄭麗文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萬美玲
萬美玲
楊瓊瓔
楊瓊瓔
吳斯懷
吳斯懷
張育美
張育美
孔文吉
孔文吉
陳以信
陳以信
賴士葆
賴士葆
謝衣鳯
謝衣鳯
陳玉珍
陳玉珍
陳雪生
陳雪生
溫玉霞
溫玉霞
洪孟楷
洪孟楷
魯明哲
魯明哲
吳怡玎
吳怡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六百字為限;學歷之填寫應自國小起至最高學歷,完整列舉;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 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第四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三百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 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一、為使國人充分獲知候選人學歷訊息,以利投票時做出合理之判斷,公報學歷欄應列出完整學歷。 二、公報編排應以清楚明白為原則,學歷之列舉應有一定排序,以利國民對照比較。 三、現行規定,公報學、經歷欄合計以三百字為限,恐無法滿足填寫完整學歷之需求,故提高為合計六百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