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魯明哲
魯明哲
陳雪生
陳雪生
馬文君
馬文君
費鴻泰
費鴻泰
林文瑞
林文瑞
呂玉玲
呂玉玲
吳怡玎
吳怡玎
謝衣鳯
謝衣鳯
吳斯懷
吳斯懷
鄭正鈐
鄭正鈐
葉毓蘭
葉毓蘭
林思銘
林思銘
李德維
李德維
張育美
張育美
萬美玲
萬美玲
楊瓊瓔
楊瓊瓔
溫玉霞
溫玉霞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實施之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圖,若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公告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延長至多以一年為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係屬實質空間發展計畫,涉及直轄市、縣(市)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政策方向。且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影響土地使用實質管制界線及管制內容,攸關人民財產權益,須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充分調查及合理規劃期程,俾內容更為完善。 二、然,各地縣市政府相關空間發展規劃人才能量不一而足。且相關規劃、公告期限內,適逢直轄市、縣(市)首長改選,甚至遭受天然災害,理應讓新就任之直轄市、縣(市)首長,對轄內之相關土地開發利用,有一定調整之機會。 三、相關辦法並未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主動核可,而是被動性由地方政府申請後,中央政府始得准駁。地方政府亦非毫無限制,均可無理由自動延長一年,而是須有特殊理由,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故修正條文並無放寬國土計畫法相關開發之規定。 四、爰此,特將地方首長更換或天然災害視為特殊情形,以讓地方首長得以回應民意,重新擘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