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為洲
林為洲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奕華
林奕華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徐志榮
徐志榮
孔文吉
孔文吉
楊瓊瓔
楊瓊瓔
賴士葆
賴士葆
陳超明
陳超明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文瑞
林文瑞
江啟臣
江啟臣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斯懷
吳斯懷
陳以信
陳以信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廖婉汝
廖婉汝
張育美
張育美
吳怡玎
吳怡玎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思銘
林思銘
傅崐萁
傅崐萁
李德維
李德維
葉毓蘭
葉毓蘭
溫玉霞
溫玉霞
李貴敏
李貴敏
鄭麗文
鄭麗文
費鴻泰
費鴻泰
羅明才
羅明才
馬文君
馬文君
洪孟楷
洪孟楷
陳雪生
陳雪生
許淑華
許淑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謝衣鳯
謝衣鳯
翁重鈞
翁重鈞
魯明哲
魯明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有關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自1960年起,世界各國陸續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1970年代,包括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歐美國家就紛紛把投票年齡降至18歲,鄰近國家亦隨著世界潮流而下修投票年齡,日本於2016年6月由20歲修正為18歲,韓國則甫於今年1月由19歲修正為18歲,目前已有高達九成以上國家,投票年齡均在18歲以下。相較我國《憲法》規定國民年滿20歲,有依法選舉之權,行使公民投票權之年齡門檻,明顯偏高。 三、再參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規定,得應考試服公職之最低年齡為18歲,此年齡既得擔任公職,理應可推認具有政治意志能力;現行《刑法》及《兵役法》均視18歲為成年,除負擔國民義務及刑事責任,亦應對於公眾事務享有表達意見權利。又2018年1月3日修正《公民投票法》時,已將公民投票權之門檻由20歲修正為18歲,此均足證明年滿18歲之公民已有足夠之判斷能力,可以參與公共事務,應調降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 四、為因應高齡少子化社會造成人口結構轉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以及符合世代正義,使公共政策能夠年輕化、符合青年之發展需求,爰將選舉權下降18歲至及被選舉權年齡下降20歲,賦予年輕人能參與政治決策過程,為自己的未來及生活環境做出決定,適時紓緩世代對立的緊張關係,落實真正的世代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