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為因應全國直轄市、縣(市)個別情況與條件不同,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程應適當予以放寬,使國土規畫較為複雜之地方縣市有更充裕的時間進行處理,故延長目前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期程。
第四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一年內定之。
增訂第二項,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俾利實務執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