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辦理臺灣文學之研究、典藏、出版、調查、維護、整理、展示及推廣等事宜,設國家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並制定本法。 |
一、本法立法目的。
二、明定國家臺灣文學館設立目的與組織架構隸屬關係。 |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文學史料與作家之調查、蒐集、整理、建檔、保存、修護、維護及複製等事項。
二、臺灣文學史料與作家文物之展示規劃、製作、導覽、閱覽及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臺灣文學之教育推廣、交流、諮詢、國內外館際之合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及研究人才之培育等事項。
四、臺灣文學創作環境優化與文學創作者培育政策。
五、臺灣文學之品牌行銷及公共服務。
六、國家文學獎相關業務執行。
七、其他有關事項。 |
明定本館之職掌與任務。 |
第三條 (職務與聘任)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一、明定本館置館長、副館長各一人,並明訂其官等及職等。
二、本法所列之職位,必要時得比照教授或副教授之資格聘任,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 |
第四條 (編制表依據)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員額編制表之法源依據。 |
第五條 (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