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臺灣文學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惠員
賴惠員
黃國書
黃國書
劉世芳
劉世芳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劉櫂豪
劉櫂豪
羅美玲
羅美玲
王美惠
王美惠
江永昌
江永昌
高嘉瑜
高嘉瑜
劉建國
劉建國
鍾佳濱
鍾佳濱
陳秀寳
陳秀寳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瑞雄
莊瑞雄
羅致政
羅致政
沈發惠
沈發惠
邱議瑩
邱議瑩
蔡易餘
蔡易餘
林宜瑾
林宜瑾
黃世杰
黃世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臺灣文學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辦理臺灣文學之研究、典藏、出版、調查、維護、整理、展示及推廣等事宜,設國家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並制定本法。 一、本法立法目的。 二、明定國家臺灣文學館設立目的與組織架構隸屬關係。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文學史料與作家之調查、蒐集、整理、建檔、保存、修護、維護及複製等事項。 二、臺灣文學史料與作家文物之展示規劃、製作、導覽、閱覽及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臺灣文學之教育推廣、交流、諮詢、國內外館際之合作、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及研究人才之培育等事項。 四、臺灣文學創作環境優化與文學創作者培育政策。 五、臺灣文學之品牌行銷及公共服務。 六、國家文學獎相關業務執行。 七、其他有關事項。 明定本館之職掌與任務。
第三條 (職務與聘任)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一、明定本館置館長、副館長各一人,並明訂其官等及職等。 二、本法所列之職位,必要時得比照教授或副教授之資格聘任,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編制表依據)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員額編制表之法源依據。
第五條 (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