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惠員
賴惠員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林宜瑾
林宜瑾
蔡易餘
蔡易餘
羅美玲
羅美玲
陳秀寳
陳秀寳
吳玉琴
吳玉琴
黃秀芳
黃秀芳
黃世杰
黃世杰
王美惠
王美惠
高嘉瑜
高嘉瑜
劉櫂豪
劉櫂豪
莊瑞雄
莊瑞雄
沈發惠
沈發惠
江永昌
江永昌
羅致政
羅致政
劉世芳
劉世芳
劉建國
劉建國
邱議瑩
邱議瑩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辦理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業務,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並制定本法。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明定博物館設立目的與組織架構隸屬關係。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學術推廣及史料編輯出版。 二、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三、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研究成果與知識之教育推廣、導覽解說及志工培訓。 四、臺灣歷史、現當代社會運動、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之蒐藏、登錄、管理、應用加值及保存修復研究。 五、臺灣歷史多元資源之蒐集、管理與本館數位資源生態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及永續發展。 六、其他有關事項。 明定本館之職掌與任務。
第三條 (職務與聘任)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一、明定館長、副館長各一人,並訂明其官等及職等。 二、本法所列之職位,必要時得比照教授或副教授之資格聘任,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編制表依據)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編制表之法源依據。
第五條 (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