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林俊憲
林俊憲
邱志偉
邱志偉
邱議瑩
邱議瑩
趙正宇
趙正宇
羅美玲
羅美玲
林楚茵
林楚茵
王美惠
王美惠
湯蕙禎
湯蕙禎
陳素月
陳素月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智傑
許智傑
林宜瑾
林宜瑾
陳柏惟
陳柏惟
鍾佳濱
鍾佳濱
黃國書
黃國書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死亡給付之效力)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予給付;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死亡給付之效力)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主要為防止父母幫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後謀害之道德風險。然因不可抗力之天災或重大事故,經研判無道德風險者應排除適用,方能確保被保險人及家屬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