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沈發惠
沈發惠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劉世芳
劉世芳
黃國書
黃國書
周春米
周春米
黃世杰
黃世杰
趙正宇
趙正宇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歐珀
陳歐珀
賴瑞隆
賴瑞隆
張宏陸
張宏陸
鍾佳濱
鍾佳濱
林俊憲
林俊憲
洪申翰
洪申翰
李昆澤
李昆澤
郭國文
郭國文
林宜瑾
林宜瑾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直轄市、縣(市)長罷免,其主任委員具下列身分者,視為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利益衝突: 一、罷免案之被罷免人。 二、罷免案之被罷免人任命之政務人員。 三、罷免案之被罷免人任用之機要職務人員。 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又按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選舉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實務上亦有由直轄市及縣(市)長或副首長擔任之案例。惟考量直轄市及縣(市)首長之罷免案之成否,將直接影響直轄市或縣(市)首長與其同進退人員之任期,明顯有利益衝突,若仍由其辦理罷免選務,不僅有失其公正性,更難免遭質疑「未利益迴避」、「具有高度利害關係」、「行政不中立」、「球員兼裁判」等情況,將對罷免案產生重大且不利之影響。 二、增訂第二項,明訂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直轄市、縣(市)長罷免,其主任委員為被罷免人、被罷免人任命之政務人員及被罷免人任用之機要職務人員,應視為利益衝突,並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進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