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直轄市、縣(市)長罷免,其主任委員具下列身分者,視為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利益衝突: 一、罷免案之被罷免人。 二、罷免案之被罷免人任命之政務人員。 三、罷免案之被罷免人任用之機要職務人員。 | 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又按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選舉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實務上亦有由直轄市及縣(市)長或副首長擔任之案例。惟考量直轄市及縣(市)首長之罷免案之成否,將直接影響直轄市或縣(市)首長與其同進退人員之任期,明顯有利益衝突,若仍由其辦理罷免選務,不僅有失其公正性,更難免遭質疑「未利益迴避」、「具有高度利害關係」、「行政不中立」、「球員兼裁判」等情況,將對罷免案產生重大且不利之影響。
二、增訂第二項,明訂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直轄市、縣(市)長罷免,其主任委員為被罷免人、被罷免人任命之政務人員及被罷免人任用之機要職務人員,應視為利益衝突,並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進行迴避。 |